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410號陳循忠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節111板簡字第14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循忠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410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循忠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板簡字第141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陳怡穎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陳循忠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板簡字第1410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勝源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依上開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