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小字第3832號吳志強(即吳台有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字型大小:


公示送達被告吳志強(即吳台有之繼承人)之起訴狀暨證物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訟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83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志強(即吳台有之繼承人)等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1-09-29
  • 更新日期:111-09-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