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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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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3750號張葉珍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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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1司執廉字第1137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葉珍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2、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3750號債權人李明璋與債務人張葉珍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禁止債務人張葉珍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土城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廉股書記官楊上逸
 

  • 發布日期:111-09-29
  • 更新日期:111-09-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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