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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8523號何逸凱之囑託變賣股票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1司執和字第885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逸凱之囑託變賣股票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85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何逸凱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所示股票,並依說明
三、四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和股書記官涂菀君
- 發布日期:111-09-29
- 更新日期:111-09-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