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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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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羅文龍、羅文祥、羅王秀香、羅淑貞、羅廖    秀真、羅勻彤、羅慧娥、羅慧寶、羅玉滿、羅皓為、陳貴娥、羅思喻、羅珮瑜、羅珊芳、羅智慧、羅文春、羅文秋、廖琪輝、廖麗娟、陳月卿、游必達、游必聖、游玉書、游玉明、游玉鳳、邱奕茂、邱愛玉、游美雲、邱美幸、邱美智、邱美貴、邱美枝、呂美瑩、呂清風、林志遠、林雯玲、林秀如、林繼勝、林何幸子、何秀清、何素蘭、何素慎、李林貴芳、李俊毅、劉李貴美、李定坤、李依恩、李美慧、李柏頡、李婧慈、何廖明月、何智偉、何智皓、何智權、何沁盈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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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任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文龍、羅文祥、羅王秀香、羅淑貞、羅廖
秀真、羅勻彤、羅慧娥、羅慧寶、羅玉滿、羅皓為、陳貴娥、羅思喻、羅珮瑜、羅珊芳、羅智慧、羅文春、羅文秋、廖琪輝、廖麗娟、陳月卿、游必達、游必聖、游玉書、游玉明、游玉鳳、邱奕茂、邱愛玉、游美雲、邱美幸、邱美智、邱美貴、邱美枝、呂美瑩、呂清風、林志遠、林雯玲、林秀如、林繼勝、林何幸子、何秀清、何素蘭、何素慎、李林貴芳、李俊毅、劉李貴美、李定坤、李依恩、李美慧、李柏頡、李婧慈、何廖明月、何智偉、何智皓、何智權、何沁盈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羅文龍等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
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建新                
股   別:任股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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