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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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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高瑞芳、官谷素真、谷曉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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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家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高瑞芳、官谷素真、谷曉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高瑞芳、官谷素真、谷曉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繼承人谷春熾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擔。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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