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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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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28號蘇庭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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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儀111年度婚字第2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蘇庭毅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28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
      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蘇庭毅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蘇○○(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3*****26號)、蘇○○(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3*****83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儀股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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