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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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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小字第809號姜家理(原名姜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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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姜家理(原名姜山)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小字第809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姜家理(原名姜山)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80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黃培修
送達代收人 呂淑芬
被   告 姜家理(原名姜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817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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