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聲字第67號李文宗(SOMYOT PHOSAWANG,泰國籍)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俊110年度司家聲字第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文宗(SOMYOT PHOSAWANG,泰國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司家聲字第6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文宗(SOMYOT PHOSAWANG,泰國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隔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范光群」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碧玉」。


股       別:俊股

  • 發布日期:111-10-02
  • 更新日期:111-10-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