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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親字第45號楊玲珠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儀110年度親字第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玲珠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親字第45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玲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王○○○(女,民國○年○月○日生,民國○年○月○日死亡)對被告之被繼承人詹○○(男,民國前○年○月○日生,民國○年○月○日死亡)之繼承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股 別:儀股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