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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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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37號相對人李娥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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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泰 111年度司家他字第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娥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他字第37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即被告李娥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書記官  宋依庭


股       別:泰 股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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