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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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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小字第1405號陳明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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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明鳳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40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明鳳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40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鄭穎聰
被   告 陳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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