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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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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91號相對人周啟德、相對人周倩如、相對人周芳吟、相對人李子薇、相對人李子柔、相對人李子柔兼法定代理人張雲輝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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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事敏111年度司聲字第39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周啟德、相對人周倩如、相對人周芳吟、相對人李惠美、相對人李子薇、相對人李子柔、相對人李子柔兼法定代理人張雲輝之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39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周啟德、相對人周倩如、相對人周芳吟、相對人李子薇、相對人李子柔、相對人李子柔兼法定代理人張雲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信樺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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