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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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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小字第1057號徐鳳媛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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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鳳媛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05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鳳媛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05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徐鳳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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