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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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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小字第2715號陳一瑛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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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被告陳一瑛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訟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71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一瑛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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