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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朴秀美(PARK SUMI)之裁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星110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朴秀美(PARK SUMI)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制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朴秀美(PARK SUMI)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聲請人江南峯與相對人朴秀美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
分別財產制。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劉春美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