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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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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朴秀美(PARK SUMI)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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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星110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朴秀美(PARK SUMI)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制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朴秀美(PARK SUMI)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聲請人江南峯與相對人朴秀美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
      分別財產制。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劉春美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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