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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板簡字第3155號王保林之開庭通知書及111年7月18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淑芬(即王瓊林之繼承人)、王保林、王美滿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1年7月18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155號原告王淑芳與被告王秋禪等之分割共有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111年7月18日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 發布日期:111-07-19
- 更新日期:111-07-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