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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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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5號陳芳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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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家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芳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5號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芳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選定林俊親(男、民國60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P12****942號)為未成年人林○晴之監護人。
      二、指定勞慶春(女、民國66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P29****188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發布日期:111-07-19
  • 更新日期:111-07-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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