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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4587號柯有聰之執行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1司執水字第645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柯有聰之執行命令(收取存款債權)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458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債務人柯有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
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水股書記官張美玉
- 發布日期:111-07-18
- 更新日期:111-07-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