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小字第1534號黃雨煙(原名黃麗華)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讓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雨煙(原名黃麗華)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53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雨煙(原名黃麗華)之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53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謝宗儒
被 告 黃雨煙(原名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 發布日期:111-07-15
- 更新日期:111-07-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