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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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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訴字第30號江長諭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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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曉110年度家訴字第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長諭之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訴字第30號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訴之追加變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江長諭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江長諭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股別:曉股
 

  • 發布日期:111-07-15
  • 更新日期:111-07-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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