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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5號李梅貞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琦111年度訴字第15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梅貞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525號解除買賣契約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梅貞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5號
原 告 江心玉
被 告 李梅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書記官 賴峻權
- 發布日期:111-07-15
- 更新日期:111-07-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