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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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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5號李梅貞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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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琦111年度訴字第15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梅貞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525號解除買賣契約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梅貞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5號
原   告 江心玉
被   告 李梅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書記官  賴峻權
 

  • 發布日期:111-07-15
  • 更新日期:111-07-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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