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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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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62號林寶星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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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家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寶星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62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寶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改定由兩造共同任之。
 

  • 發布日期:111-07-15
  • 更新日期:111-07-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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