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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8號甘業鑫、王乙如、林金元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儉111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甘業鑫、被告王乙如、被告林金元之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至第152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應受送達人被告甘業鑫、被告王乙如、被告林金元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主旨公告於後。
文書主旨:
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中和區OOOO號土地上如附圖暫編地號OOO⑴所示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OOOOOOO,面積六十九點五九平方公尺)、暫編地號OOO⑶所示圍牆(面積四點八六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詳細地址不公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書記官 王思穎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儉股
- 發布日期:111-07-13
- 更新日期:111-07-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