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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12號陳啟原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福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啟原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12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啟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相對人陳○原應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聲請人陳○泰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陳○泰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陳○容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零柒佰參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1-07-13
- 更新日期:111-07-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