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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1號再審聲請人謝諒獲、再審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肯尼斯、再審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瑞111年度補字第941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聲請人謝諒獲、再審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肯尼斯、再審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補字第941號聲請再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聲請人謝諒獲、再審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肯尼斯、再審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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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補941txt
- 發布日期:111-07-13
- 更新日期:111-07-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