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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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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相對人簡秀宇、相對人簡秀如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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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泰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簡秀宇、相對人簡秀如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  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簡秀宇、相對人簡秀如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簡安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簡淑娥、簡淑滿、簡秀宇、簡如宏、簡秀如應各賠
      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零陸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宋依庭
                    


股       別:泰 股
 

  • 發布日期:111-07-11
  • 更新日期:111-07-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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