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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簡字第375號吳惠萍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惠萍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簡字第375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惠萍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節本: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26 公示送達(二)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1-07-14
- 更新日期:111-07-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