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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聲字第67號李文宗(SOMYOT PHOSAWANG,泰國籍)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俊110年度司家聲字第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文宗(SOMYOT PHOSAWANG,泰國籍)之判決(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司家聲字第6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文宗(SOMYOT PHOSAWANG,泰國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李文宗(SOMYOT PHOSAWANG,泰國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書記官 曾羽薇
- 發布日期:111-10-02
- 更新日期:111-10-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