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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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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35號莊鴻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原告111年3月10日所提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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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惠110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鴻銘之言詞辯論期日庭期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原告111年3月10日所提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635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庭期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原告111年3月10日所提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西側法庭大樓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振宗
 

  • 發布日期:111-06-17
  • 更新日期:111-06-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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