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號孫凱琪之拍賣抵押物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孫凱琪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新北市新莊區農會與相對人孫凱琪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永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川  
相 對 人 孫凱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92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84萬9,164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往來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本院於111年2月7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未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之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
 

檔案下載

  • 111年度司拍字第6號不動產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1-06-15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