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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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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少年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少調字第640號許禎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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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刑少安110年度少調字第6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許禎之裁定正本乙件。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9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少調字第640號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乙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揭示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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