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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少年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少調字第640號許禎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刑少安110年度少調字第6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許禎之裁定正本乙件。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9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少調字第640號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乙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揭示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