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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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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69號何玉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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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少110年度婚字第36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何玉霞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369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何玉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鄭淑怡
股       別:少股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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