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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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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劉慧娟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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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秋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慧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泠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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