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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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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82號吳麗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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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任111年度婚字第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麗珠(大陸地區人民)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8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麗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陳建新            
股   別:任股
 

  • 發布日期:111-06-13
  • 更新日期:111-06-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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