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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19號Anggita Mainando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任111年度親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Anggita Mainando(印尼國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19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Anggita Mainando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確認原告李○荃(男、民國**年*月**日生)非其
生母Novita Dwi WULANDARI(女、民國83年7月24
日生,印尼籍)自被告Anggita Mainando(男、印
尼籍)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陳建新
股 別:任股
- 發布日期:111-06-13
- 更新日期:111-06-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