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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57號卜沁祥之裁定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卜沁祥之裁定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聲字第757號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勳
函 稿 代 碼:C055-05 公示送達(一)-網路公告專用
股 別:慎股
- 發布日期:111-06-01
- 更新日期:111-06-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