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簡字第565號葉信忠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讓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信忠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65號原告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信忠之返還不當得利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565號
原 告 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標福
訴訟代理人 鄭兆鳴
高英訓
被 告 葉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壹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 發布日期:111-05-31
- 更新日期:111-05-3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