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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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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養聲字第175號被收養人生父徐暐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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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俊110年度司養聲字第17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收養人生父徐暐傑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司養聲字第175號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收養人生父徐暐傑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曾羽薇                       

股       別:俊股

 

  • 發布日期:111-05-31
  • 更新日期:111-05-3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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