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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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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簡字第475號劉孝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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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孝彥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簡字第475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孝彥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47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秀敏  
被   告 劉孝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並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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