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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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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53號林秀金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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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少111年度婚字第2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秀金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5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被告林秀金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法

         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鄭淑怡
股       別:少股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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