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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53號林秀金之開庭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少111年度婚字第2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秀金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5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被告林秀金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法
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鄭淑怡
股 別:少股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