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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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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17號魏萬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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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清 111年度訴字第8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魏萬龍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817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西側法庭大樓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振宗
 

  • 發布日期:111-05-26
  • 更新日期:111-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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