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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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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65645號李修華、林琦超之不動產優先承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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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09司執廉字第1656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修華、林琦超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3日110板金職四字第137號優先承買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656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錦春即林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請於文到15日內,陳明是否願以拍用價格優先購買債務人之不動產。逾期不為陳明,即視為放棄優先承買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廉股書記官楊上逸
 

  • 發布日期:111-05-26
  • 更新日期:111-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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