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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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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635號曾慧因(原名:曾朝成)之執行命令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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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1司執助正字第16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慧因(原名:曾朝成)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63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曾慧因(原名:曾朝成)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蘆洲郵局之存款債權,在新台幣137,894元範圍內,應支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黃美雲
 

  • 發布日期:111-05-26
  • 更新日期:111-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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