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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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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2號孫冠雄即慶鴻餘企業社(原:慶源餘電器行)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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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儉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冠雄即慶鴻餘企業社(原:慶源餘電器行)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150條、151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2號給付扣押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文書主旨公告於後。
文書主旨:
本件視為調解不成立,改分訴訟程序進行,並定於民國111年7月12日上午9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到場。

書記官  王思穎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儉股
 

  • 發布日期:111-05-14
  • 更新日期:111-05-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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