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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簡字第153號高世雄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定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世雄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5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世雄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許棋竣
被 告 高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