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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儲備聘用法官助理甄試簡章
報考資格: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或其他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男女不拘(曾修習財經、工程專業科目學分者尤佳),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具雙重國籍,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應迴避之情事。
四、「其他相關系所」係指非法律系所畢業,但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修習主要法律科目20個學分以上者(任1科採計學分最多以6學分為限),包括民法(至少4學分)、刑法(至少4學分。得以「刑法總則」比照「刑法」科目)、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以上科目名稱均不含概要)。
餘詳見附件簡章。
若具碩士學歷或律師資格者,本院亦有甄選招考,詳情請見: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713-1098315-013bf-1.html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