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殺人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新聞要旨:

陳金順於民國112年1月24日上午6時18分許,在統一超商蘆興門市前,手握鑰匙並以鑰匙金屬製前端由上往下猛力刺擊宋O翰頭部共37次,復向外用力猛踢宋O翰頭部3下、6下,誘發宋O翰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狀動脈心臟病發作而心因性休克,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經本院依國民法官法審理後,判決陳金順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殺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本院於113年6月4日下午4時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程序說明:

本案經本院依國民法官法行選任程序,選出國民法官6名、備位國民法官4名後,即由本院3位職業法官與上開6名國民法官共組合議庭行審判程序,於113年5月29日編號5號國民法官因工作因素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本院請辭,經本院於同日裁定准予解任,並自同年5月30日起由編號1號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其職務。

貳、判決要旨:

一、主文:

陳金順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鑰匙壹把沒收。

二、犯罪事實摘要:

陳金順並不認識宋O翰,於民國112年1月24日6時18分許, 在統一超商蘆興門市前,酒後攀談宋O翰遭拒,遂與宋O翰起口角,因認遭宋O翰嗆聲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先手握鑰匙並以鑰匙金屬製前端由上往下猛力刺擊宋O翰頭部共37次,復向外用力猛踢宋O翰頭部3下,致宋O翰頭部傷重不支倒地,又於同日6時25分許,見宋O翰倒臥在地且無力反抗,再上前向外用力猛踢宋O翰頭部共6下,誘發宋O翰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狀動脈心臟病發作而心因性休克,雖經緊急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三、論罪科刑:

 (一)所犯法條:被告陳金順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二)罪責說明:  

    1、被告行為當時的辨識違法能力及控制行動能力,均未欠缺,無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情形之適用,又其行為當時的辨識違法   能力及控制行動能力,均未顯著減低,亦無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適用。

    2、依現場跡證及卷證資料顯示,警方抵達現場時,已鎖定被告涉案,故本件被告沒有刑法第62條自首得減輕其刑之適用。

    3、被告無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而得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

    4、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殺人罪,審酌被告前科累累,顯見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  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具有相當之惡性。

    5、審酌刑法第57條犯罪情狀(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  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刑法第57條被告個人事由(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及被告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

       最後評議決定結果:被告應判處無期徒刑。

參、如不服判決之救濟

    本案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肆、合議庭成員:

    蘇揚旭審判長、施建榮法官、林琮欽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

檔案下載

  • 113.6.4_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殺人案件新聞稿(113-020)pdf
  • 113.6.4_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殺人案件新聞稿(113-020)doc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