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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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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 公共危險等案件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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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要旨:

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下稱本案),經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後,於本日中午12時31分宣判,判決:「被告趙OO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叁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本院於112年9月13日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及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心得如下:

壹、判決要旨:

一、主文:

    趙OO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叁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二、起訴犯罪事實及適用法條:

    趙OO於民國111年2月8日15時許,在桃園市觀音大潭三路工地飲用酒類,明知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8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50分許,沿新北市鶯歌區大湖路往鶯歌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鶯歌區大湖路760號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且依當時天候佳、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復依其智識、精神狀態、車況正常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因不勝酒力而疏未注意,適有石OO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沿大湖路行駛於該處,趙OO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左側車頭撞擊石OO之普通重型機車後方,致石OO所駕駛之普通重型機車滑行至對向車道,而撞擊陳OO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後,而人車倒地,致石OO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瀰漫性蜘蛛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疑似左側股骨頸骨折等傷害,詎趙OO明知其肇事致石OO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於肇事後並未報警處理或對石OO為必要之救護措施,且未經石OO之同意,即逕自駕車離去現場。嗣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於同日20時37分許,為警對趙文義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9毫克。嗣石OO經送往桃園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急救後,仍於111年2月12日19時48分宣告死亡。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之3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前段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嫌;暨刑法第185之4條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嫌。

三、認定犯罪事實及科刑理由:

    本件被告趙男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及三位備位國民法官全體共同參與審判,於112年9月13日辯論終結後,由合議庭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進行評議程序,評議結果如下:

(一)犯罪事實:

      被告有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法條之適用。

(二)本案有無刑法第59條之減輕其刑事由:

        ⒈就酒駕致死部分:

      被告是否有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得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因被告就此部分犯行認罪,且告訴人(即被害人石OO之妻)在審理時多次表達因被告有積極與誠意處理民事賠償事宜,告訴人願意原諒被告,希望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讓被告不要入監,能夠繼續工作履行賠償事宜,以免被告與告訴人之家庭均破碎等語。經評議結果,審酌上情認被告犯後態度尚佳,且基於尊重告訴人之意見,以及被告已履行或正履行大部分和解文件所示之條件,認如判處最低法定本刑三年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⒉就肇事致死逃逸罪部分:

      因被告否認知悉有撞到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經評議結果,認被告就此部分並未有何真誠之悔悟,無從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  酌減其刑。   

  (三)罪數關係:經討論與評議結果,被告所犯二罪,係犯意個別,罪名亦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各罪宣告刑審酌事項:

      本件經評議表決,審酌刑法第57條犯罪情狀(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再審酌刑法第57條被告個人事由(生活狀況、品行、前科資料、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及被告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以及告訴人前述所表示之意見,最後評決結果:被告就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部分,處有期徒刑3年1月。

(五)定應執行刑審酌事項:

      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刑法定執行刑規範之目的、定執行刑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並綜合考量:

    1.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

    2.被告年紀為50歲,復歸社會之可能性高。

    3.被告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

    4.被告所犯兩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5.被告所侵害個人生命法益之不可回復性。

    ⒍被告與告訴人間關於民事和解履行的情形,以及告訴人所表示  願意原諒被告,希望給予被告緩刑的意見。另被告因有前科,並不符合緩刑之要件,本院無從宣告緩刑。

    ⒎綜上考量後,國民法官法庭量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六)本件得上訴。

貳、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心得分享:

本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審理後以書面發表之心得簡述如下(以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言論,不代表本院立場):

一、編號1號國民法官:

以前常在媒體中看到許多審判不公的事件,但經由此次參與開庭,才深刻體驗公平的審理一件案件是非常的不容易,如何在有限的證據、做出最公正的審判,考量到告訴人、被告雙方的立場與當時事發狀況,檢察官、律師的說明都是左右案情審理的重要資訊,經過這二天的參與開庭,也能更感受到法官的辛苦與不易。

二、編號2號國民法官:

很特別的經驗!流程都很清楚,一開始會緊張,但後來一直有人陪伴就變得很安心。過程中都很仔細講解,不會覺得聽不懂,很好理解。對於個人生活經驗可以幫助案情的理解,協助到後續判決的部分,真心覺得有參與並付出是個很棒的機會,有機會也會把這次的體驗適度的拿給朋友們。

三、編號3號國民法官:

很榮幸選上國民法官,本身非常不了解法律相關知識,更別說專有名詞跟法律條文,參與以後才對司法制度有更清楚的認識。比起過往僅接受媒體的單向資訊,藉由這次機會了解案件背後的原因,告訴人、被告、檢察官、律師、法官的說法,及對證據的解讀,都讓我對司法更有進一步的了解,也了解法官判決的難處,對司法體系也更加有信任感,謝謝大家,這2天的照顧,辛苦你們努力維持社會的秩序與平衡。

四、編號4號國民法官:

第一次來法院抽選國民法官,既興奮又緊張,因為可以跟法官一起審理案件,案件公開透明,一開始跟法官一起審問,聽檢察官、律師辯論,犯罪人的說詞,看證據了解犯罪動機,覺得大家很厲害。

五、編號5號國民法官:

兩天的參與讓我體驗了人生中根本不會碰到的,也更了解法院的整個運作跟流程。

六、編號6號國民法官:

酒駕零容忍,為何一再宣導,卻不時仍傳出,害人家破甚至人亡等事件,除了重罰之外,還有其他做法嗎?鞭刑?被告的工作工班有喝保力達習慣,這是否容易造成「酒駕事故」,除非能自制,喝酒不開車,否則這一普遍現象,很不容易杜絕。國民法官被期盼要以自己的一般認知及生活上的經驗來做判斷。

七、編號1號備位國民法官:

法院工作人員很親切。法官說明讓不懂法律的人也能理解意思。透過這次了解法庭,有了初步了解後,認為當執法人員很困難。這項國民法官制度能讓一般百姓有機會更了解司法制度,我個人認為很好,但是對心理負擔確實挺重,辛苦了。最後想感謝各位法官,全程讓我感到有被認真聆聽,就算沒有法律知識也沒有被看不起。希望全民都能一起讓臺灣更安全。

八、編號2號備位國民法官:

難得的機會擔任國民法官體驗法庭審理案件過程,了解法庭審理程序,對於一般民眾是很有幫助,也認知法官審案確實考量科學證據,種種層面考量,讓民眾能更進一步相信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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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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