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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之終結判決
- 給付判決
- 確定終局判決即謂民事訴訟法上在歷審之終局確定判決均屬,其判決之既判力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401條規定為範圍。
- 而此項判決為執行名義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提出終局判決正本與確定證明書,始符合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應注意有強注2不能執行之原因。
- 確認判決及形成判決: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以給付判決且適於強制執行者為限,(強注2),確認判決及形成判決,不能據為執行名義。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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